职位描述
职责
牙科医生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在卫生署辖下的牙科诊所或其他机构提供牙科服务,以及执行行政职务[请参阅注(6)及(7)]。
入职条件
申请人必须-
(a) 已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的规定在香港正式注册[请参阅注(2)];
(b) 持有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签发的有效执业证明书;
(c) 符合语文能力要求,即在综合招聘考试的两张语文试卷(中文运用和英文运用)中取得「一级」成绩,或具同等成绩[请参阅注(3)及(4)];
(d) 能操流利粤语和英语;及
(e) 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请参阅注(5)]。
(备注:申请人如未取得所需的综合招聘考试成绩或同等成绩,但符合其他入职条件者,亦可提交申请。)
聘用条款
获取录的申请人通常会按公务员试用条款受聘三年。通过试用关限后,或可获考虑按当时适用的长期聘用条款聘用。
申请方法
此职位并无特定截止申请日期。申请人必须透过公务员事务局的G.F. 340网上申请系统 (https://www.csb.gov.hk) 作网上申请。申请书如资料不全或以亲身、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递交,概不受理。
申请人须在提交网上申请后的一星期内将有关证明其 (a)牙科手术资格;(b)相关工作经验;及(c)语文能力的文件副本电邮至 appts_registry1@dh.gov.hk,并在电邮及各证明文件副本上注明申请的职位名称及网上申请编号。
申请人须于申请书内提供一个电邮地址。如获选参加面试,通常会在本署收到申请表格后约六至八个星期内接到电邮通知。如申请人未获邀参加面试,则可视作经已落选。
申请须知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b)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c) 公务员职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并成为公务员。
(d) 入职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之规定为准。
(e) 顶薪点的资料只供参考,该项资料日后或会作出更改。
(f) 附带福利包括有薪假期、医疗及牙科诊疗。在适当情况下,公务员更可获得房屋资助。
(g) 如果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招聘考试╱面试。
(h)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毋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遴选面试╱笔试。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申请人可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参阅该资料册,网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内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颁授的学历人士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有关申请人须将修业成绩表副本及证书副本电邮至appts_registry1@dh.gov.hk。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资料一线通 (DATA.GOV.HK)
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资料一线通 (DATA.GOV.HK)。此职位由系统自动同步,详情请参阅政府官方网站。